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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常务副主任聂建亮教授《今日头条》发文《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日趋加快,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却日渐弱化。一方面,家庭人口规模持续下降,可以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支持的子女数量减少。另一方面,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地区转移,减少了农村老年人获得子女照顾的机会。面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以及家庭养老功能发挥受到的冲击,中国农村地区的市场化和非市场化养老服务供给却呈现出有效性不足的状态。

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缺乏有效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养老服务供给难以契合农村老年人的现实需求,或者说不同层次养老服务供给形态并未锚定与之相契合的服务对象。要实现农村养老服务的有效供给,就需要深入分析农村现有的家庭之外的养老服务资源结构,并对不同养老服务资源可以形成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供给形态进行梳理,然后通过对农村老年人的需求进行评估,使农村养老服务的多层次供给与农村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实现契合。

农村家庭之外的养老服务资源主要指由家庭成员(配偶、子女)之外的主体为老年人提供的非现金形式的服务。依据资源性质和来源可以将农村家庭之外的养老服务资源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农村“熟人社会”特征,以家族和村庄的内生力量提供的非正式的养老服务资源。这一类资源所形成的养老服务供给形态包括家族内以老助老和小范围内互助养老。另一类则是由政府(集体)和市场提供的正式的外生性养老服务资源。虽都是通过外部力量的注入,但根据其运营性质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供给形态:一是政府(集体)基于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建立的敬老院(福利院)以及农村幸福院;二是市场自发兴建或运营的商业养老机构。

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供给形态可以匹配不同特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自理能力是决定养老服务供给的基本因素,家庭经济条件是购买何种价格养老服务的决定因素,因此基于自理能力以及所在家庭的经济条件两个标准,可以将农村老年人分为“低自理—低经济”“高自理—低经济”“高自理—高经济”“低自理—高经济”四个大类。通过供需匹配分析发现,家族内以老助老、小范围内互助养老、农村幸福院、商业养老机构等供给形态可以分别满足具有“低自理—低经济”“高自理—低经济”“高自理—高经济”“低自理—高经济”特点的农村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因此,需要有的放矢地为不同特点的农村老年人提供不同的养老服务,以实现农村养老服务的有效供给。为保障农村养老服务有效供给的实现,还需要一系列政策支持,如完善系统化顶层设计,创新协同型资源供给机制,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拓展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营造老年友好的社会环境等。

(原文《资源结构、供给形态与需求匹配:农村养老服务的有效供给路径》发表于《社会保障评论》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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