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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党的委员会工作规定
 

公共管理学院党的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党委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院党的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工作规程(试行)》《西北大学院(系)党的委员会工作规定》等党内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院党委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学院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双一流”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院党委是学校党委工作的基础,是院的政治核心,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本院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对本院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的各项决定、推进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院,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院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接近1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的委员会。院党的委员会一般由7名委员组成,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届任期4年。在特殊情况下,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换届选举。委员出现缺额时,可按程序增补。


第五条 院党委一般设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专职组织员1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兼职组织员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一般应交叉任职,党员行政正职可以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负责人可以兼任行政副职,党员行政副职一般应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本院各项决定的过程中,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促进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党政和院各方面关系,支持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中心组学习,开好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和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探索和创新基层组织活动方式,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负责所属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和组织机构设置的审批工作;根据校党委授权及有关规定,做好院科级干部的推荐、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协助学院党委组织部做好有关处级干部的考察、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和师生员工在出国(境)审核和选派、晋职晋级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加强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四)负责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安全工作。坚持政治学习制度,组织院党员和师生员工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各项方针政策、形势政策和党的新理论新知识的学习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在政治、业务上的进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做好院稳定安全工作。

(五)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干部的培训教育。制定党员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进行教育。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有关业务知识,提高党员综合素质。

(六)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认真落实“党管人才”的原则,与行政共同做好人才工作。

(七)领导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院的中心工作,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使他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作用。

(八)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组成人员任职条件、负责人岗位职责

第七条 院党委组成人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在学校的宣传者、执行者,应在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方面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优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二)热爱党务工作。熟练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能够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结合院实际抓好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示范引领作用。

(三)道德品质高尚。以“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团结同志,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推动工作有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时俱进、锐意进取。能够激发广大师生党员的创造力,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执行力,保障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有效落实。

第八条 院党委书记岗位职责:

(一)主持院党委全面工作,是本院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传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研究制定党委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主持党委有关会议,研究相关议题并做出决定。

(二)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带头联系党支部、指导“三会一课”的开展和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工作,带头讲党课、听思政课,带头与错误思想作斗争,经常与党员谈心谈话,主动关心、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群众。

(四)统筹规划党员发展,负责本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工作,是本院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坚决抵制“四风”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和教风学风建设。

(五)定期研究工会和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发挥作用。

(六)负责本院反腐倡廉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七)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院党委专职副书记岗位职责:

(一)在学校党委及院党委领导下,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对其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分管学生工作,其岗位职责还包括: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学风建设,规划本院学生各项教育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指示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学生管理制度。

3.认真抓好学生党支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组织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抓好学生党员的思想、作风建设等工作。

4.负责学生评先评优及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负责本院学生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初审工作和学生勤工助学等学生管理工作。

5.加强学生思政干部、辅导员和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学生工作理论研究。

6.深入学生了解情况,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定期分析研判学生思想动态。

7.领导本院团委、学生会工作,指导团委、学生会的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

8.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新生入学教育及军训等工作。

(三)完成学校党委和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院党委可根据实际设置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保密保卫、青年等委员岗位,具体职责由院党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院党委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院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召开,书记外出或请假期间可由副书记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院组织员或专职党务工作干部、工会主席以及团委书记可列席院党委有关会议;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院党委会议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作出决定,已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每个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十四条 院党委会议事主要内容:

(一)讨论贯彻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部署。

(二)讨论院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点任务、工作总结等,讨论决定加强院党组织建设的各项制度。

(三)研究决定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根据教师和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讨论确定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审批新发展的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讨论决定院党内表彰有关事宜,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六)讨论决定院党委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并报学校党委审批。讨论批准所属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

(七)研究党风廉政工作,构筑反腐倡廉责任体系,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八)讨论研究有关干部工作,向上级推荐干部和提出重要人事安排意见。

(九)讨论决定院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需要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院党政联席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教代会等工作和议事制度,进一步推进院党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党的委员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施行,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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